东莞工厂企业环评审批环评验收办理公司深读我的2002-2022年,《环评法》风云20年
不同人眼里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(以下简称为《环评法》)的形象各不相同。
在项目建设方眼中,《环评法》是一个严格的关口,将一切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挡在破土动工前,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说“不”;
在专家学者眼中,《环评法》是一座学术的富矿,法律的制定、修正、实施都是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最新践行,蕴含着无尽的研究价值;
而在立法者眼中,《环评法》是一个他们看着长大的孩子,见证着他的出生,呵护着他的成长,期待着他的未来。
2022年10月28日,距《环评法》颁布已经过去整整20个春秋。回首过往,当把这些截然不同的主观视角进行有机融合,汇聚而成的便是一段艰辛与感动并存的立法进程。
高举轻打,时代在呼唤立法
“在进行新建、改建和扩建过程时,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,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。”
这则条文,是1979年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第六条中的规定。而正是在这部法律中,环境影响评价这项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度,在我国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。
2007年青藏铁路环评验收。中环报记者王亚京摄
事实上,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个“舶来品”。曾担任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委书记的梁鹏介绍,早在1969年,美国便颁布法律,成为世界上首个创立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。尽管并非我国首创,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直承载着国人很高的期望。
1973年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,被普遍认为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肇始。会上提出,要做好全面规划,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,要考虑到环境影响,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统筹兼顾,全面安排。
这样的表述,既是环境影响评价概念在我国的首次引入,也是清晰地点明了国人心目中环境影响评价理应扮演的角色: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。
如此背景下,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1979年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确认,理应大有作为,但在之后很长时间里,其发挥的效果却令人不甚满意。原因之一,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我国现有体系的衔接不畅。
梁鹏认为,作为一项从外国引入的制度,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建设项目立项、可行性研究、征地、许可证审批、建设等一整套既有环节中找到位置,是制度本身发挥效用的基础条件,需要慢慢地摸索。
而除去衔接问题,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认为,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法发挥应有效果,相关法律制定不够具体也是重要原因。“虽然之后制定的环境保护单项法律也重申了环评制度,但由于所有法律中均没有更多具体的规定,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当时更多只能是‘高举轻打’,很难落在实处。”汪劲介绍。
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“高举轻打”同时期的,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背景。“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。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,首要任务就是发展经济,有了经济发展作为基础,才能使人民生活质量得到保障。”汪劲认为,历史阶段内各类高污染、高投入、高能耗的产业在全国各地的发展,对国内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。
于是,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讨论重新开启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专门立法,发挥出应有作用,统筹兼顾、全面安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,成为人民的呼唤,也是时代的要求。
历尽艰辛,环评迎来“新纪元”
谈到当年《环评法》立法过程,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李恒远不禁感慨:“实在太不容易了。”
为了保障《环评法》的起草工作,国家环保总局曾专门成立支撑小组,其中成员便包括李恒远和梁鹏。支撑小组整理了大量的文献材料,并随同全国人大到各地开展调研。
但李恒远所谈到的不容易,绝不仅仅是整理材料、开展调研的辛劳,更多的是因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并非一蹴而就,经历了太长时间的摸索。
尽管过去这么多年,梁鹏依旧对自己工作后起草的第一份材料印象深刻。“当时领导布置我写一份材料,而这份文件最后也出台了,这便是上世纪90年代国家环保局出台的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》。”梁鹏回忆道。
在当时,类似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政策文件,国家出台的还有很多。1986年,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、国家计委、国家经委联合颁布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为《办法》)。“《办法》中明确了环评程序在建设项目管理环节中的位置,解决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原有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衔接问题。”汪劲说。
1998年,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为《条例》)由国务院颁布。“《条例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起草,起草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持。”作为当时主要起草人,王灿发对《条例》的影响这样评价,“《条例》的制订,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‘三同时’制度有了最直接的法规依据。”
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专门立法,需要解决制度如何如何与现有程序衔接的问题,需要使得制度更好地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。而伴随着一系列政策文件出台,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框架一点点搭建,具体要求也在一步步明晰。
然而,即便法律案顺利起草,且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环节后,《环评法》的立法之路也并不顺利。“当时争议非常大,讨论非常焦灼。”原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祝兴祥这样回忆。
经过不懈的努力,2002年10月《环评法》还是最终颁布。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、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以及环境影响的后评价,一套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法律上得到确认。
“《环评法》是我们国家针对一个管理制度进行单行立法,在环境立法领域是具有开创性的。从项目管理到规划管理,从微观到宏观,从单向到综合,从当前的管理到将来的管理,《环评法》的颁布开创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新纪元。”王灿发说。
而李恒远看来,《环评法》中对环评管理、环评资质、环评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明确,从根本上保障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、严谨和工作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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